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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市房地产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

  为了更好地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编制《漳州市房地产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本《指南》将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情况及时更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漳州市房地产管理局机关政府门户网站上查阅《指南》。
  市房地产管理局办公室为我市房管系统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市房地产管理局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依托市房地产管理局办公室并负责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政府信息公开分为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
  一、主动公开
 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向社会主动公开下列主要信息:
  ●机构设置、主要职能、办事程序;
  ●本局制定出台的规范性文件;
  ●行政许可;
  ●应急管理;
  ●房屋拆迁监管;
  ●工作动态;
  ●其他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具体信息目录可参见漳州市房地产管理局办公室编制的《漳州市房地产管理局信息公开目录》。
  2、公开形式
   市房地产管理局办公室在市房地产管理局政府门户网站上公开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网址为http://www.fdc.gov.cn。此外,还将通过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公开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3、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获取方法
  公众可以在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开栏、电子信息屏、档案馆、公共图书馆等政府信息查阅场所、设施查阅政府公开信息;也可以从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获取政府公开信息;还可以从市房地产管理局政府门户网站上,通过政府公开信息栏目查询,或使用信息索引检索、全文检索方式获取自己需要的政府公开信息。目录索引的格式为:

索引号

信息名称

发布机构

内容概述

信息生成
日期

备注/文号


  二、依申请公开(2008年5月1日开始执行)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根据自身需要,申请获取除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外的相关政府信息,可以直接在市房地产管理局政府门户网站上填写并递交《漳州市房地产管理局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或从网站下载并填写《申请表》,向市房地产管理局信息公开办公室递交书面申请表。
  1、书面申请受理机构:市房地产管理局信息公开办公室
  咨询电话:0596-2036950
  传真号码:0596-2049124
  电子邮箱:bgs@fdc.gov.cn
  通信地址:漳州市延安南路55号三楼
  邮政编码:363000
  咨询时间:周一至周五上班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2、申请方式
  申请人可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申请表》。申请表可向受理机构处申请领取或自行复制,也可在网站上下载电子版本,具体网址为http://www.fdc.gov.cn/。申请人可通过前述联系电话咨询相关申请手续。
  (1)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
  申请人在网站上直接填写并直接递交电子版《申请表》即可。
  (2)书面申请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行政机关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3、申请处理
  本机关在收到《申请表》后,将进行登记。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则在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下列答复:
  (1)属于公开范围的,将向申请人提供信息或告知申请人可以获得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属于免予公开范围的,将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的理由;
  (3)不属于本机关公开范围的,将告知申请人该信息的掌握机关及联系方式;
  (4)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领导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5)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将告知申请人。
  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应当征求第三方的意见,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
  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流程可以参见附页流程图。
  4、依申请公开提供信息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可以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行政机关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的标准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规定执行。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符合低保或低收入困难户等条件的,凭有关证明,经本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审核同意,可以减免相关费用。
  三、监督方式及程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机关应当予以调查处理。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